离职五年后要求单位补社保,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
您关心的离职五年后要求单位补社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,我们可以从法律依据角度进行分析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(2018年修正)第六十三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。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,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;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,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……”。从该条款可知,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,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。但问题中您已离职五年,这涉及到时效问题。通常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,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您离职五年,若在此期间未向单位主张过权利,也未通过其他途径维权,可能已超过仲裁时效,从而影响您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的实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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